诚信应考是全体学子应当恪守的治学准则与做人底线。当前正值高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等国家级统一考试及校内期末考试集中进行阶段,希望全体同学严守考试纪律、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舞弊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国家教育考试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公正性,法律法规红线绝对不容逾越,任何考试作弊行为均属于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严肃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五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教育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诚信档案信息可以依法查询、向招生录取院校、用人单位提供;在校考生违规作弊的,由考试主管部门通报考生所在高校依规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严守考试法纪。严格遵照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坚决抵制替考、找人代考、售卖作弊器材、场外传题作答等各类违规作弊行为。
2. 涵养诚信品行。恪守做人底线,秉持诚信重于成绩的理念,提升个人道德素养,以端正心态诚信赴考,如实展现学习成果。
3. 弘扬考场正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公平正义,远离各类舞弊行径,敢于举报作弊乱象,以实际行动践行诚信考试承诺。
4. 坚持严于律己。恪守读书立德之本、诚信治学之道,踏实做好考前复习,依靠勤学实干取得成绩,摒弃侥幸心理,不靠弄虚作假谋求高分。
考试有纪律,诚信有底线,舞弊有代价。希望全体同学恪守考纪、心怀敬畏、严守法律,自觉抵制一切作弊行为,以踏实姿态备考、以真才实学应考,以诚信之风涵养优良学风,用干净答卷书写青春华章!
初审:王宇晨
复审:周桂莲
终审:王 海


